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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届满继续占用场地租金该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4-04-20 02:54:10来源:米乐m6平台官方版苹果

  万某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万某承租某公司所管理商场铺面一间,租期至日,因万某长期拖欠租金,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补缴租金并退还场地。日即租期届满前就撤场或者续签合同与某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达成后,万某并未就是否撤场或续签合同与某公司达成一致,在

  万某与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届满后,万某具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其拒不返还租赁物,违反了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并造成某公司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在双方租赁协议关系于2011年5月9日届满时,万某负有法定的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其拒不履行租赁物返还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具体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租赁物返还,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万某违反租赁物返还义务,在合同届满后持续占用经营,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违约责任。而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不允许超出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会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万某在合同履行届满前即已明确知晓该商铺的租金价格将至2011年1月调整至39元每平每月,且事实上某公司对万某所在的一层均是按照39元每平每月招租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万某的持续占用拒不返还系争商铺的行为,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即是对于该商铺的预期及可得收益损失,即按照39元每平每月收取租金的收益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万某应当按照39元每平每月支付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以补偿某公司的实际损失。

  万某在租期届满后持续占用场地的行为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接着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首先,在前次诉讼中,双方已明确达成调解协议,万某须在租期届满前与某公司就续签或者撤场达成一致,合同届满后,其未撤场,也未就续签达成一致,显然不符合适用该条的前提“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其次,在2011年1月,某公司已向全商场发布招商公告,明确了租期届满的商户将统一按照39元每平每月标准招商并重新签订合同,此也可认为,系对承租人万某在租期届满后接着使用租赁物的行为先行提出了明确异议。